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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2-11-07 1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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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短板,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依据《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安徽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围绕农村老年人迫切需求和现实困难,聚焦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提升、政策保障支持,创新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不断健全农村养老服务制度、优化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壮大农村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改善农村老年人健康养老水平,构建家庭履责、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相结合,专业服务与互助养老相协调的农村养老体系,让农村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试点任务

(一)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1.推进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对确需保留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升级改造,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清除安全隐患。围绕辖区内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统筹谋划布局,提前立项、择优选址,确定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规模,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其中床位使用率不低于60%,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专职护理员与入住失能人员配比应达到1:5,增设失智老年人护理专区,强化长期照护能力,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县域内失能老年人提供优质照护服务。

2.推进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整合乡镇养老服务设施资源,每2至3个毗邻乡镇可组成一个协作区域,选择该区域内设施条件好、床位规模较多、交通便利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增设活动室、康复室等功能室等,逐步转型升级为具备全托、日托、区域供需对接、资源统筹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着力满足本地及周边乡镇基本能够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同时,拓展延伸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向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居家上门等服务。

3.合理规划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采取政府投入一部分、集体出资一部分、社会投资一部分等方式,利用各类闲置资源或依托老年活动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村级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聚会交流、文体娱乐、休闲健身的活动场所。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品牌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运营村级养老服务站。支持利用村级养老服务站提供助餐、助医、助急、助洁、康复、探视巡访关爱等服务。支持农村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社会力量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

4.实施农村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聚焦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家庭适老化改造的范围和资助标准,重点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二)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革

5.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厘清政府与行业部门之间权责关系,稳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县级统一管理运行机制,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停撤并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盘活利用敬老院、闲置校舍、老年公寓等进行统筹规划改造,提高服务效能。原有设施不得改变养老服务用途,应作为养老服务专项资产予以保留或盘活改造为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可交由社会力量运营,或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农村互助养老等。

6.推进运营机制改革。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规范有序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开展公建民营,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入经验丰富、优质诚信的运营方,并加强后续监管。维护良性市场环境,不得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交由同一家机构或组织运营。实施公建民营前,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所有权方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建民营协议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兜底保障床位数量,满足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公益属性。运营方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上市融资、实行“会员制”或非法集资。支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部分服务外包,在不改变机构性质的情况下引入社会力量,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国有企业兴办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将具备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探索成立县级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提升运营效能。

7.优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职能。鼓励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最低收入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指导功能,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村级养老服务站和居家老年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接收社会老人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运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农村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特困供养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和优待服务对象收费标准要体现公益性,由运营方按照签订的委托协议合理确定。

8.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完善服务对象入院评估机制,准确把握服务对象身体、心理状况及服务需求,科学提供专业服务,跟踪评估服务效果,提升服务的科学性、针对性。依据《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全面实施机构等级评定,注重结果运用,以等级评定促进机构管理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到十四五末,试点地区评定为一、二级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达到90%以上,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达到三级标准。

(三)推动农村医养康养结合

9.加强农村医养结合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支持乡镇卫生院与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乡村卫生服务中心与村级养老服务站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扩大农村优质护理资源供给,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支持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

10.深化农村医养协作机制。完善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对于不具备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鼓励其与周边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约合作等形式,建立合作关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护理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合作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为非治疗期老人提供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一体化养老服务。

(四)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模式

11.落实家庭养老基础作用。落实《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独居老人子女家庭照护责任,督促引导子女看望老人或保持联系,强化家庭对养老的基础功能。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对家庭成员开展失能居家养老护理知识培训,试点地区,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12.强化“党建+农村养老服务”。加强农村养老机构党的建设,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拓展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阵地。建立健全基层党员、干部关爱联系制度,探索建立村“两委”干部与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独居老年人结对帮扶,对独居、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摸底排查,摸清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实际需求,建立关爱服务台账,强化养老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党群服务中心载体功能,组织开展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等各类活动,丰富老年人生活。

13.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将农村独居老年人关爱服务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充分调动农村助老员及临近近亲属的积极性,建立网格员、农村助老员(亲属近邻)关爱服务独居老年人“1+1+1”主动发现机制。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组织、老年协会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试点在村级设置农村老年人关爱专员制度,研究落实农村老年人关爱专员补贴等激励措施。鼓励探索建立“时间银行”、“爱心超市”等互助性养老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等激励回馈机制,发展养老志愿服务。

14.强化农村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试点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制度,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服务数量和质量、管理水平、运营效率、机构床位利用率、满意度评价等,探索建立按照岗位、业绩、职业技能等级分配薪酬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办养老机构参照执行,合理落实并提升养老人才薪酬待遇,稳定优化农村养老服务队伍。结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业。

15.激发农村养老服务活力。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地结合资源禀赋,探索发展农村康养产业项目。推进城市优质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拓展延伸,建立城乡养老机构结对共建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多种方式,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机构服务管理水平。积极引入品牌化、连锁化、群众评价高、受益广的优质养老服务品牌资源进乡入村。综合考虑农村地区服务半径等因素,探索农村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互联网+智慧养老”模式,拓展新兴服务应用。

三、试点步骤

(一)遴选试点地区阶段(2022年12月底前)。经各地市民政部门推荐,全省确定10个左右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首批开展试点,试点县(市、区)明确试点乡镇并对本辖区老年人数量、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掌握底数。

(二)制定方案阶段(2023年2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农村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任务目标、资金安排、进度安排、考核评估、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经所在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试点实施阶段(2024年8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至少确定1个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确定3个乡镇作为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打造;确定10个村开展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特殊困难老人探视巡访示范点等。

(四)总结提炼阶段(2024年10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农村养老服务改革经验做法,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改革范例和模式,经所在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在10月20日前报送相关经验总结材料到省民政厅。

(五)扩大推广阶段(2025年底前)。在总结首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再选取20个试点县(市、区)(每个地市至少一个)推广试点经验,并调整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支持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举措,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指导工作,强化落实本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合力。

(二)落实财政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养老服务方面的引导示范作用,将农村养老改革试点列入资金分配因素,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向农村倾斜。各地要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等,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运行经费。鼓励支持基层政府在镇村层面加强资金统筹,将农村集体经济有关资源和收益用于支持当地老年人养老。

(三)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利用道德评议会等载体,弘扬孝道文化,加大针对子女亲属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子女在农村家庭养老中的作用,巩固家庭养老主体地位。各地开展寻找“最美养老护理员”等典型选树、褒奖活动时,应考虑一定比例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者,提高从业者的社会荣誉感和职业归属感,积极营造敬老、爱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试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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