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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成都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成民发〔2022〕14号

文章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3-04-14 08:44:17
浏览次数: 268网友评论: 0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成都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7日

成都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2017〕59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保监局、四川省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4〕1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功能,提高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我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增强养老机构责任意识、提高养老机构善后处置能力和养老服务水平,加强养老服务环境建设、构建养老服务业长效风险分担机制,为我市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通过政府资助,引导机构参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养老机构意外责任的风险,为养老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风险保护。

(二)多方参与。由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养老机构等多方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养老保障水平。

(三)统一标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行政府统一补助标准,承保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资质、实力雄厚、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较广、能够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等条件。

三、参保范围

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

四、责任范围

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机构住养、护理、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养老机构由此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具体包括:(1)人身伤亡(包括残疾和身故)保险金;(2)医疗费用;(3)住院津贴;(4)紧急救援费用;(5)法律费用;(6)第三者责任赔偿等。具体赔付项目及赔偿金额以正式保单为准。

五、保费标准和资金来源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费按年缴纳,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标准保费为150元/床/年,公办养老机构由市财政全额补贴,民办养老机构由市财政按照标准保费的80%给予补贴。保险期限以整年为单位计算。养老机构须于每个保险年度起保日之前办理投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用,并在保单有效期内方可申请年度的政府配套补助。政府配套补助资金每年结算一次,由各区(市)县于每年4月向市财政局统一申请,市民政局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补助资金,再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拨付至参保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可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视需要自行增加保险金额或者投保其他险种。

六、承保保险公司的选择

公办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时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购买。民办养老机构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同时,为更好地维护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鼓励区(市)县民政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辖区内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

七、责任分工

(一)民政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参保的组织工作,做好年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测算。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养老机构参保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核定养老机构投保人数;指导养老机构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审核、批复,资金筹集、拨付、监管,督促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作为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须如实提供床位使用和入住人员具体信息,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助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承保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外责任伤害事件索赔申请后,养老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养老机构不得向入住老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用。

八、 操作流程

(一)养老机构提交材料。各养老机构以经核定的实际使用床位数量为投保基数,全额缴纳保险费,并将投保材料提交区(市)县民政部门。投保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包括:

1.投保单原件;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3.汇款凭证复印件。

(二)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收取养老机构投保材料,对辖区内投保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与承保保险公司核对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服务手册,并将汇总材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划拨保费补贴。市财政局按照市民政局汇总的投保数据和补贴标准下达补贴资金,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投保数据,将补贴资金划拨至投保机构。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关系全市养老机构切身利益,关系到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开展全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动员养老机构通过参保责任保险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辖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

(二)注重教育,总结经验。各区(市)县要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教育引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养老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机构行业自律;要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保险意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确保政府配套补助资金安全,要严格审核参保机构的投保材料,防止养老机构虚报床位数量,浪费政府补助资金;要及时了解养老机构保单状态,杜绝参保机构以退保方式骗取政府配套补助资金。

十、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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