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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长丰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标准

文章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3-08-24
浏览次数: 125网友评论: 0

(一)健全老年人各种政策

1、高龄津贴。

为具有长丰县户籍,截至当月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周岁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15元;90-99周岁高龄津贴,每人每月230元,由县(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月58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养老服务补贴。

城关镇以外地区70周岁以上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养老服务补贴,采取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长丰县户籍且常住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半失能、失能老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人员是指:1、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人;2、6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3、60周岁以上脱贫户 。半失能老人为每人每月 400 元、全失能老人为每人每月 600 元的服务。

城关镇70周岁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1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4、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具有长丰县户籍,户籍地址与现有固定住房地址一致,且近2年没有纳入动迁规划,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含)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脱贫人口;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含)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脱贫人口中的失能与残疾人;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户。改造内容:主要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进行无障碍、安全性、适老性、辅具适配等方面适老化改造。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1:1配套。

(二)优化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

一次性建设补贴。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运营正常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依托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三)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为老服务主体。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

2、补助方式。

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运营正常的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依托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按实际入住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72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3、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公办养老机构参保费用,省级补贴资金外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参保费用可从运营补贴费用中支付。

(五)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智慧养老试点示范项目给予奖补。根据合肥市养老智慧化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积极创建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市县级智慧养老综合数据中心和应用平台、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智慧化融合发展等模式。

2、补助方式。依据合肥市养老智慧化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给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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