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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宜春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宜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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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开展好2024年度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 )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和《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赣民规字〔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养老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二、评定主体

宜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全市养老机构进行一级、二级等级评定和对已获评且满三年的一、二级养老机构进行复评工作,同时对养老机构三级、四级、五级等级评定进行初步审核工作。

三、评定对象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1.宜春市范围内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 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首次申请评定不得超过四级。

2.2020年度以来已申请未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

3.2021年度以来已获评定等级需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

(二)等级养老机构复审。

对2021年度获得一级、二级养老机构进行复审(具体名单见附件3)。

四、评定材料

(一)首次申评和晋级(含已获等级即将满三年需晋升上一个等级)的养老机构需根据自评情况向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递交申报纸质和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需盖章后汇集成册,一式一份,电子版需将所有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扫描PDF格式(附件2)。

(二)已获评定等级即将满三年有效期的养老机构,复审相关材料,需向省、市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请表(附件1)。

五、评定程序

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审按照以下评定程序和时间安排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包括首次申评和晋级)

1.摸排(2024年3月20日前)。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宣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鼓励动员辖区内养老机构参评并摸排拟参评养老机构数量。

2.自评(2024年4月5日前)。各地民政部门指导有意向申评的养老机构对照国家标准开展自评。

3.申报(2024年4月15日前)。养老机构根据自评材料,以县为单位向市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附件2),申报一、二级养老机构申报材料由市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4月15日前,申报三、四、五级养老机构申报材料需由市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向省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递交评定材料(附件2),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机构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4.培训(2024年5月20日前)。市评定委员会委托专业评定机构,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理论讲解和现场观摩等方式,对拟参评养老机构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具体培训工作以文件通知为准),重点解读评定流程、申报条件、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

5.初审(2024年6月10日前)。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定材料进行审核。

6.评定(2024年8月10日前)。市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工作组对申请等级评定养老机构开展评定。

7.公示(2024年9月15日前)。市评定委员会会将评定意见在市民政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8.复核。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确认等级评定结果,发布公告,并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申述,确认复核材料,必要时可重新进行评价。市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复审

1.自查(2024年6月20日前)。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等级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相应等级标准,认真做好排查整改和巩固提升,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不断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2.复审(2024年7月30日前)。对2021年度获得一级、二级的4家养老机构全部进行复审。

3.提升(2024年8月30日前)。各县(市、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应指导复审不合格的养老机构,逐项对标整改,进行验收,并向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4.公布(2024 年 9月 20 日前)。按照《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赣民规字〔2023〕3号),审核确认等级养老机构抽查复审结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养老机构,取消现有等级、收回等级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1.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强化培训指导,不断提升全市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要指导督促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积极参加等级评定,推动落实80%以上的县级福利院达到二级或三级等级标准、80%以上的乡镇(街道)敬老院达到一级或二级等级标准。动员引导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

2.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学习《<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鼓励、支持、引导辖区内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做到以评促管、以评促建、以评促质量提升。引导养老机构根据评定标准,逐一对标,切实通过等级评定,促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各地民政部门要在4月15日前报送养老机构拟申报等级评定名单汇总表(附件1)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材料(附件2)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市评定委员会评定材料接收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637室,联系人:龚春霞,联系电话:0795-3198101,电子邮箱:ycsylfwk637@126.com。

宜春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4日

附件:

附件1:宜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统计表.wps

附件2: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wps

附件3: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报告.wps

附件4: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佐证材料汇编.wps附件5:复审养老机构名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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